甘人职[2004]3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评价我省小学教师业务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构比例
小学(幼儿园)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由原1%调整为3%。省直厅局所属小学(幼儿园)和市(州)、县(市、区)、乡(镇)小学(幼儿园)按规定程序,分别报省职改办和市(州)职改办核定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含相近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含相近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年度考核等要求和中学教师相同。
(二)业绩条件
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获省特级教师、省园丁、省级骨干教师或获得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三、评审机构
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由省教育厅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申报程序
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和中学教师相同。
五、职务聘任
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评审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可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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