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办法
一、名称及范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名称及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奖是由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教育系统的最高奖。先进集体称谓为“庆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谓有“庆阳市模范校长”、“庆阳市模范教师”、“庆阳市模范班主任”、“庆阳市先进教育工作者”、“庆阳市师德标兵”、“庆阳市教育名师”、“庆阳市功勋校长”、“庆阳市功勋班主任”。
第三条 在《教师法》适用范围内的全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及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成员单位所属学校及正式在职一线教师,市、县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所属学校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员,辖区内民办学校及正式聘任的专职教师、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庆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为: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本县区同类学校中,教育质量名列前茅。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教师学历达标率逐年上升,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能从严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纪律,师生无违法犯罪现象,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学校形成办学特色,并在本县区乃至全市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庆阳市模范教师”、“庆阳市模范班主任”、“庆阳市师德标兵”、“庆阳市功勋班主任”、“庆阳市教育名师”的基本条件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教育思想端正,素质良好,方法得当。班主任工作经验丰富,师德高尚,品德言行堪为师生表率,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3、教育理念新颖,专业功底扎实,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
4、“庆阳市功勋班主任”、“庆阳市教育名师”原则上在已获得的相应层次模范班主任、模范教师中产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形成独特的风格,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
第六条 “庆阳市模范校长”、“庆阳市功勋校长”的基本条件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办学理念新,管理效果好,校风正,教风严,学风浓。
2、狠抓教研教改,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综合成绩排名居本县区前列。
3、学校安全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无不安全事故发生。
4、“庆阳市功勋校长”原则上在已获得的相应层次模范校长中产生。本人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完整的管理体系,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
第七条 “庆阳市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尊师重教,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在教育管理、服务和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具有团队精神,能够很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奖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庆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每3年评选一次; “庆阳市功勋校长”、“庆阳市功勋班主任”每5年评选一次;“庆阳市教育名师”、“庆阳市师德标兵”每3年评选一次;“庆阳市模范校长”、“庆阳市模范教师”、“庆阳市模范班主任”、“庆阳市先进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先进集体按照六年制以上学校数的1%下达。先进个人奖励总名额原则上按照专任教师3‰的比例下达给各县区和有关学校,对偏僻边远山区适当照顾,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第一线教师为主,其中小学教师比例不能低于奖励名额的60%,科级以上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不超过奖励名额的10%。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五月份安排部署,各县区及有关学校在五至六月份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和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六月底按时报送市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采取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评选;各县区要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保证质量,按期上报;市属有关部门学校由学校评选推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原则上应曾受到过县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对已受过市委、市政府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五年内不再重复评选。
第十四条 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功勋校长每人5000元,教育名师、功勋班主任、师德标兵每人500元,模范校长、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先进工作者每人200元。
第十五条 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或证书,取消相应的待遇。
1、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凡因玩忽职守、体罚学生、以教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或触犯法律,已丧失先进称号资格的。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办学单位(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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