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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的是教育,受伤的是学生(转载中国教育网)

2010年12月13日 18:23:54 来源:甘肃省华池县列宁学校 访问量:1129

败诉的是教育,受伤的是学生

【案件回放】小蔡和同学在走廊上玩游戏时,与从教室里慢跑出来的小陈发生碰撞。小蔡被撞倒在地,右脸出现一道伤口,流血不止。小陈被撞倒在地哭了,但未受伤。原告小蔡和她的父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广场路小学和陈某一家告上了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28日、2009年1月14日、2009年2月9日,鹿城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教室门口的走廊并非游戏场所,而被告小陈出入教室用慢跑的形式不妥当,从原、被告的行为来比较,原告的过错大于被告,故原告小蔡对碰撞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广场路小学在事发后能积极处理已尽到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因其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故应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简评】
首先声明:我不懂法,也没什么法律概念。就是随便依据教育规律对案件做一讨论,谈谈从教育角度对案件的看法,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相关案件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就事件阐发,如果不妥请告知,马上改正!
案件很简单,但判决似乎很离谱。两学生走廊碰撞,竟然撞出一起民事官司,而且这场官司的判罚,最后还是把学校牵扯进来了,广场路小学在事发后能积极处理已尽到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判罚中,既然承认学校已经尽到了义务,为何又说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呢?这里的“管理责任”指的是什么呢?
新闻报道中,没明确指出,所以我也不敢妄加揣测。但我想,很可能会说学校没有把学生的课间十分钟活动管理好、没有让孩子“有秩序”的玩耍、或许是说不该让学生在走廊里做游戏之类。
从教育角度讲,玩是孩子的天性,总不能时刻都把孩子管理的“有秩序”吧,难道课间十分钟的休息时间也要排着队?这种过分的管理责任要求,会不会造成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严酷管理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以前就有学校不允许学生课间到操场活动,根由就是法院不负责任的判决造成的。
这种判罚是平息了受伤孩子家长的怨气,解脱了法院的责任。同时,赔款也多是由公共财政或者保险公司赔偿,校长也不可能拿出自己的工资赔偿,结果三方皆大欢喜。但是,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每天道路上都有很多人被实施摩托抢夺,受害者为什么不去起诉公安部门未尽到治安管理责任呢?如果有受害者顶针起来去起诉辖区派出所,法院会不会支持原告的举证呢?可能不尽然吧。
当教育遇到法律——维护法律尊和教育下一代,哪个更重要?很显然,教育对法律做了让步。然而,我们在维护法律权威的时候,教育的权威由谁来维护呢?教育所做出的牺牲值不值得呢?
“哭”的是当事班级的班主任和老师,学校领导肯定会借此时机出台一系列政策,甚至玩玩杀鸡骇猴把戏,处分几个老师以警后人;
“酷”的是教育,为了让家长满意,只能违背孩子发展需要,违背教育的开放性和自由行原则,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工作;
“枯”的是以后的孩子,从此在学校里除了在体育老师和班主任的严格管控之下,不能随意游戏、奔跑,不能独自打球、走动,学习生活将更加枯燥;
“苦”的是家长,家庭教育不再是孩子的品德和爱的教育,又增加了家庭体育教育,每天都要课后带孩子去运动或者上一些体育特长班。
不久的将来,家长们肯定会想质问学校,为何不让孩子自由活动?学校只能反问法官,这样的判决让学校和老师还敢不敢让孩子玩耍?由此就想弱弱的问一句:检查官和法官大人们,你们凭什么就能够给学校和老师施压,毫无情理的剥夺孩子的自由活动权呢?
在学校已经尽到义务的前提下,仍然苛求教育责任,不感觉已经违背了法理保护自由的精神了吗?现在学校已经禁锢了学生很多活动,难道还要继续禁锢下去,禁锢的更严厉,最后大家都做木头人,不许说话不许动?


2010年12月8日

后记:教育和法律理论上不矛盾指的是教育理念和法律理念相同,即他们都强调人本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和实践中,两者是相对统一,即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我们的工作就要找到最佳点,如何让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给教育更大的自由权和自主权。其实这个也是法律法理的内涵所在,只是在判罚中没能体现。
比如,教育拥有批评权,而法律强调批评与孩子跳楼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你如何能让教育者去实施批评权?没有批评的教育就没有了惩罚的强化作用,教育还能完整吗?教育有试误理论,然而法律强调只要学生受伤,教育者都负有管理责任。结果,逼得学校和教师都不敢组织学生出去开展活动了,可怜学生失去了许多锻炼的机会。
教育学和心理学、教育和法律本来都具有育人功能,但三者理论基础和教育方法和途径明显具有差异。如果总是用暴力机器象征的法律来残暴的约束教育,那么留下的只有残酷的、冰冷的教育。

编辑: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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