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列宁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一)学校名称:华池县列宁学校
(二)学校地址:甘肃省华池县南梁镇荔园堡村
第三条 学校标志和校歌
(一)学校标志:
(二)校歌:《红军小学之歌》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服务半径内地理特点实行寄宿、走读并存的形式。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实行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初中“1461”、小学“4321”寄宿生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学制九年,实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制度
第六条 学校性质:华池县教育局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七条 办学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宗旨:传承南梁奋斗精神 打造红色教育品牌
第九条 办学理念:创造适合师生发展的教育,让师生享受教育的幸福
第十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创新管理形式,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红色教育特色创建为抓手,继续深化新教育实验,争创全县示范、全市一流、全省有名、全国知名的示范性农村寄宿制学校。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十二条 校 训:博学 敬业 立德 爱国
校 风:节俭 自信 友爱 创新
教 风:严谨 务实 协作 进取
学 风:乐学 善思 合作 竞争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后勤人员。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校长的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设书记一人,由县教育局机关工委任命,主持党务工作,隶属南梁镇党委。
第十八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保垒作用。
2、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3、 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的道德水平。
4、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 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6、 对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 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 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队、妇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支部工作原则
1、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的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4、 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对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县委组织部任命,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副校长由县教育局委派或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总务后勤工作,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长办公会
1、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等人组成。
2、 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每月1——2次。
3、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4、 校委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岐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二十三条 由党支部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教代会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年。
2、 教代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兼任,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及日常工作。
3、 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 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1、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 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4、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5、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 讨论并向校长提交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分别负责协助学校党、政、工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工作内容
1、 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将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宣传学校的典型人和事,树立良好学校形象。
2、 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记好校务会议记录。
3、 做好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工作,并及时收集归档。
4、 负责学校的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及主要的规章制度的起草整理工作。
5、 掌管好全校各类人员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政审、外调和调动手续。
6、 向学校领导和支部提出工作建议,协助领导、协调各处室工作。承办校领导交办的工作 ,处理日常事务。
7、 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以及教职工考核职评的具体工作。
8、 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工作。
9、做好文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安全、体艺、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政教处由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教处工作职责。
1、 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3、 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 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 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5、 培养和使用好少先队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6、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 ,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高层次达到最优化。
7、 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春、秋季学生运动会。
8、 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十星级学生”等评选工作。
9、 做好常规管理工作,组织好学生外出活动,劳动和校外教育。
10、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抓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小学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由主任全面负责工作。
第三十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按照三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3、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4、 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做好教学工作分析和业务讲座。
5、 做好中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6、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
7、 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8、 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订工作。
9、指导和搞好图书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等工作。
10、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毕业招生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财产、设备的保管维修,营养餐供应及师生打造管理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主任全面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2、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供应工作。
3、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因地制宜办好校办企业,不断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7、组织师生参加各种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期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辖区内六年级毕业生免试入学,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学采取单班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三十六条 小学生修业年限六年。修业年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年满三年,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结业证书,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学生实行随班就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学校加注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休学时限一年,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建立评价档案和成长记录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四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实行教学年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七条 坚持听课指导制度,班子成员每学期不少于30节;科任教师不少于 20节,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国家标准校历编制本校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标准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五十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教辅资料。组织编印校本教材。
第五十二条 学期末必须进行科目考试评价,常识课考试、艺体课考察评定成绩。正确使用好《 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大课间、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春、秋季运动会,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四条 抓好艺术教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安排综合实践课、兴趣小组活动,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艺术特长。
第五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每月至少对校舍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维修。对侵占校舍、场地、公物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拔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主管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八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批评教育。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予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二条 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健康教育和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四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积极筹建医务室,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 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应急方案,并严格执行。 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
第六十六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 ,学校组织外出报请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
第六十七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 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 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年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 举办家教征文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家教经验交流会,评选一次“好家长”。
4、 办好家教广播站和家教小报,建立联系卡,及时勾通信息。
5、 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六十八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其主要职责:
1、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 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3、 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 ,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 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 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 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实施“1237”教师培养工程。
第七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规定标准认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评优选模、绩效工资兑现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对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的,要按照《华池县列宁学校教职工奖罚办法》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 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七十四条 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优异的学生,按照《华池县列宁学校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借用学校图书、仪器资料。
(三)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对学校和教师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班级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三)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学校争光。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抵触的条款,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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