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体检项目
(一)必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小学入学新生);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男性外生殖器(小学入学新生);
5.耳鼻咽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
6.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7.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8.实验室检查:
(1)血型(小学入学新生);
(2)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
(3)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二)选检项目。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2.蛔虫卵检测;
3.肺活量检测(小学及初中毕业班)。
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选检项目进行适当增减。
二、健康体检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拨付办法
(一)体检医疗机构收取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部门商定后下发执行,费用标准未下发前按照各地级以上市非营利性医疗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结核菌素试验参考费用9.3元,肺活量检测纳入内科检查项目中,除一次性耗材外不另外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列入财政统筹经费,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项目参照上述项目执行,费用向学生收取。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三、承担体检的单位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
(三)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检结果的反馈、统计汇总,填写汇总表,分别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以汇总报告单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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